中文版 | English | 联系我们 |
仪器平台
   
停诊公告:




预约管理制度

预约管理制度

实验室实行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的运行机制。为加强实验室管理,充分发挥实验室平台功能,特制定本实验室对外开放使用制度及管理制度:

第一条 实验室对本单位其他研究部门、教研室以及院外单位开放。开放形式主要包括:自带项目到实验室完成实验工作;分课题由我方专人完成实验工作;接受研究生来实验室完成研究工作及研究生论文;接收进修生来实验室学习、工作;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。

第二条 凡需要来实验室学习、工作、完成课题、培养研究生的单位、部门或个人,需向研究室提出书面申请,写明完成工作的性质、需要使用的实验室和需要的设备配置、计划完成时间、使用的药品试剂、派来人员的情况。申请书需经申请部门的推荐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。

第三条 对于外来工作人员,包括本单位其他部门或教研室人员,以及外单位人员,向实验室管理层负责人提出申请,经论证可行后,需报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。

第四条 在实验室完成工作者,应首先做开题报告,就其研究内容、技术、方法、材料、需要的动物和需要我方提供的物品、人员、时间作出详细的计划。根据计划实验室管理层负责组织进行论证和安排具体工作,一经安排应严格执行,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,应阐明理由,经论证并报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更改。

第五条 对于委托我方完成的研究任务,由实验室主管领导指派专人负责。负责人应就有关研究内容等作开题报告或提交实验方案,由实验室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核,安排具体实验时间和其他事项。

第六条 实验室对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制度。视其对象、课题来源、课题性质、完成任务时间、难易程度和合作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(收费标准另行制定)。对于协作或合作的课题,需要实验室完成实验研究任务的,实验室应首先优先安排和满足。

第七条 对于来本研究室培养的研究生,可在实验室完成毕业论文及答辩工作。进入实验室前,学生需经导师提出书面申请,并详细介绍需从事的研究工作和学生情况,特别是经费使用、分配情况,介绍需从事的研究工作和学生情况,特别是经费使用、分配情况,并由所在单位开出聘请指导教师的聘书送指导教师,经实验室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实验室开展工作。

第八条 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,一律自行负责解决动物、特殊化学试剂、特殊用品及费用,实验室尽可能协助工作。

第九条 实验室对外接纳人员进行研究工作前,应履行严格合同制,双方签署合同。合同上应明确甲乙双方应负的责任、履行的义务,特别要明确有关成果享受、论文署名、原始数据和经费分配等事宜。

第十条 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应服从我方管理,纳入我方日常事务工作安排和参加有关政治活动、业务学习。

第十一条 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,应爱护公共财产,严格遵守规章制度,服从管理,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对于不合格者我方有权终止其工作并责令退出实验室。

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,若对实验仪器设备造成人为损伤或丢失者,要照价赔偿。若影响其它工作,且情节、后果严重者要加倍处罚,并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按规定处罚。

第十三条 对于工作情况、业务进展或遇到的问题,应至少每月向实验室汇报一次,以便掌握情况及时解决问题。对于不汇报、擅自调整者,实验室对其后果不负任何责任。

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,应注意安全,增强法制观念。实验室对工作以外发生的事情不负任何责任。

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。